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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运分公司上缴总公司的利润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
| 2007-7-17 14:38:32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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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8)国税特字第040号 【发布日期】1988-11-15 【生效日期】1988-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运分公司上缴总公司的 利润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8年11月15日(88)国税特字第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税务局: 最近,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所属分公司上缴总公司的利润应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征纳双方认识不一致,要求统一明确,以利于征收管理。 据了解,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财务关系一直隶属中央财政,财务上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总公司留成比例由财政部核定。各分公司留成比例由总公司统一核定。各分公司每年实现利润除按比例提取留成外,其余全部上缴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与财政部清算,集中上缴中央金库。因此,这部分上缴总公司的利润,不应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待总公司与财政部清算后,由总公司统一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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