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综合征收 -> 正文
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规定
2007-7-17 14:38:09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10-24
【生效日期】1985-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

(1985年10月24日)

  关于补税和退税适用何种税率,过去曾陆续作过一些规定。在今年三月十日《进出口关税条例》公布实施后,我们又作了一些调查,并对原有规定做了系统整理,现对各种情况下的退税和补税所适用的税率,再予明确规定如下:
  一、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天的税则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三、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四、对于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各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五、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时,可按确定补税当天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六、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时,应按原征税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计征。
  七、对于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税时,不论是分散或一次缴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率计征税款。
  八、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九、在上述有关条款中,如有发生退税情况,都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日期所适用的税率计算退税。
  十、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予停止执行。在过去文件中未予明确规定,而原来执行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其多征或少征税款不予调整。但是,在文到后应一律改按本文规定执行。




编辑:admin
上一篇:关于对进料加工业务中从境外进口和经在境外简单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有关监管征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