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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部门办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
2007-7-17 14:38:05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2-31
【生效日期】1982-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税务部门办理国家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检发)

  根据国务院“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对税务部门办理这项工作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 掌握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简称“基金”,下同)征集情况。根据各级政府分配的“基金”征集任务,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征集任务。要按月检查“基金”收入进度,按季分析收入快慢原因和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完成征集任务的措施,并发出检查收入情况通报。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的二十日内税务总局报送“基金”征集情况检查报告。

二、 建立“基金”征集入库和会计核算制度。
  1.“基金”征集入库要用专用缴款书。凡是应当交纳“基金”的单位,不论其交纳“基金”多少,一律自行填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缴款书”,下同),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当地金库(开户银行,下同)交纳,由金库办理“基金”划转入库手续。
  2.征集的“基金”收入,要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入库。罚金收入,属于哪一个“基金”项目,就随哪一项“基金”收入入库。
  3.“基金”收入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基层税务机关要建立“基金”收入帐簿(帐簿格式由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拟定),根据金库退回的“专用缴款书”回执联和金库的收入统计表,及时核对,按照预算科目按日汇总记帐,按旬小结,月终结帐。根据会计帐簿,编报电旬、月报和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收入情况。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向税务总局报送的电旬报和电月报,应分别于旬后四日内和月后五日内报出,电报内容,只报“基金”收入总数;会计年报
表于年后二月底报出。会计月报表表式由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自定。
  电旬、月报和会计报表的收入数字,均按本期“基金”实际入库数编报。
  4.有关“基金”的对帐签证、退库、科目更正和通过银行扣款等事项,按照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 编报“基金”收入统计月报表。
  1.为了及时、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基金”收入情况的有关资料,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要按月编报“基金”收入统计月报表,于月后二十五日内报送税务总局(统计口径范围说明表附后)。
  2.“基金”收入统计月报表的资料来源,主要是根据金库退回的“专用缴款书”回执联。基层税务局机关应当设置“基金”统计台帐。按照预算科目和“基金”统计月报表项目的要求,按日汇总登记,月份终了据以编报统计月报表。
  3.有关已交和欠交“基金”的户数和金额,应当按照统计月报表规定的项目,按月统计上报。

四、 加强“基金”票证管理。
  1.“专用缴款书”是交纳“基金”单位的交款凭证,又是会计的原始凭证和统计的原始资料,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要按照票证管理办法,妥善管理。要严格领发手续,建立票证帐簿,按期编报专用缴款书的领发、用存报表。
  2.“专用缴款书”式样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按照式样,自行印制,分发使用。
  3. 有关“基金”退库、科目更正、通过银行扣款以及罚金等凭证,可使用各地现行的收入退还书、科目更正通知单、扣款通知书和罚金收据。

五、 本规定如有不尽完备的地方,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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