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综合征收 -> 正文
关于引进成套设备所需支付“两税三费”问题的通知
2007-7-17 14:37:59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6-03
【生效日期】198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引进成套设备所需支付“两税三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引进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国家统借外汇引进的成套设备,到货后所需支付的国内“两税三费”(关税、工商税、银行和外贸手续费以及宝钢的海运费,保险费等),作如下规定:

一、 凡是当年到货当年计划安装形成工作量的引进设备,所需“两税三费”应在当年国内基建投资中支付。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年度基建计划时对此项投资应予列足,保证付款,不得拖欠。

二、 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引进项目需要推迟建设进度或者停缓建,到货设备当年不安装形不成工作量的,所需支付的“两税三费”由主管部向建设银行申请基建储备贷款解决,建行贷款资金由国家预算安排。贷款本息在引进设备安装时,由主管部从当年基建投资中归还。具体贷款办法可参照一九八0年三月十四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 以上处理原则,从一九八一年起,各有关部门均应按此执行。




编辑:admin
上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广东省税务局(84)粤税外字第017号报告的意见的复函
下一篇: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几个地方工作应如何确定其纳税地点的问题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