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综合征收 -> 正文 |
 |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 2007-7-17 14:36:01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545号 【发布日期】1989-12-07 【生效日期】1989-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89年12月7日(89)国税流字第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89)国税流字第445号《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各地反映还有一些问题,要求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取消“其他食品”原定退税率的范围,也包括加工糖、奶制品、糖果、糕点、味精、液体饮料、固体饮料等按退税率11.42%计算退税的食品。 二、《通知》中的“粮食酒”是指粮食白酒。 三、《通知》中的“涂料”不包括水溶性涂料。水溶性涂料仍按原定的综合退税率15.36%计算退税。 四、《通知》中的“啤酒”不包括“无醇啤酒”,无醇啤酒仍按15%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五、《通知》中的“化工原料”改为“其他化工原料”,“包括无机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和其他化工原料”改为“包括其他无机化工原料、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
|
|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