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综合征收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购买调剂外汇额度款准予从批发业务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通知
2007-7-17 14:35:40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116号
【发布日期】1991-07-01
【生效日期】199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购买调剂外汇额度款
准予从批发业务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通知

(1991年7月1日国税发<199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有些企业从国外进口商品,因本企业没有外汇,需从外汇调剂中心按国家牌价调进外汇额度,然后配人民币换成外汇,用于支付购货款,对企业调剂外汇额度款,可否作为进货原价,在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时,予以扣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1991年9月1日起,对经营单位从外汇调剂中心按国家牌价购买调剂外汇额度所支付的人民币,在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时准予计入进货原价从批发业务计税依据中扣除。同时,对经营批发业务的单位出售外汇额度所得收入,应一律并入进销差价中,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
  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0号通知中,与本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从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编辑:admin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纳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