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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 2007-7-17 14:35:15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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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093号 【发布日期】1992-04-04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2年4月4日国税发〔1992〕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局反映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以利贯彻执行。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只包括《通知》第一条规定所指的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其他待业人员。 二、《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中的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其范围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通知》第一条规定中关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子,以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为分母(其中包括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的人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四、《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关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为分子,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时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不包括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五、《通知》第四条规定中关于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的计算,应以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为分子,以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 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100% 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 对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超过35%的那部分应征税款,按规定减半征收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应纳税×(企业年所得-35%) 企业享受超过35% 所得额 税负担率 税负部分应征税款=-------------------×100% 的减半征收金额 2 六、本补充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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