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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
| 2007-7-17 14:35:12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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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484号 【发布日期】1991-04-05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1年4年5日国税函发<1991>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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