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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固定业户分支机构问题的通知 |
| 2007-7-17 14:35:04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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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552号 【发布日期】1989-12-08 【生效日期】1989-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固定业户分支机构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8日(89)国税流字第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营业收入额缴纳营业税。”由于过去没有对分支机构的概念作具体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掌握不一致,矛盾较多,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现决定对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在征收营业税时可按分支机构对待。 1.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明显地体现出与总机构的关系。 2.分支机构的资金必须由总机构拨付。 3.分支机构要有固定的经营地点或场所。 4.分支机构在经营所在地银行开有结算帐户。 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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