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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
| 2007-7-17 14:34:53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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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170号 【发布日期】1992-07-22 【生效日期】1992-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199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偏低的问题,协调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有关规定,现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调整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200元、500元和800元,可调整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标准调整后,固定资产目录需要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核,征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集体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摊销期限。 三、有关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原则规定,仍应按现行的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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