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综合征收 -> 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2007-7-17 14:33:21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0-06
【生效日期】1995-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国发〔199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创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着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同时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一)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编辑:admin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