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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资出库结算单”管理的通知 |
| 2007-7-17 14:32:08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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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1066号 【发布日期】1992-07-07 【生效日期】1992-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资出库结算单”管理的通知 (1992年7月7日国税函发〔1992〕1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物资出库结算单的管理,各地已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013号《关于加强对储备物资出库结算单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在案。最近,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经商得我局同意,以物储财(1992)326号文下发了《关于重新印制物资出库结算单套印税务监制章的通知》(文件及结算单样式附后),重新确定了“物资出库结算单”等票据的格式,并再次明确该票据必须套印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物资出库结算单”等票据的管理,经商得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同意,现对“物资出库结算单”等票据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鉴于“物资出库结算单”等票据作为对外结算的原始凭证,代发票使用,因此,统一规定第二联为代发票联。 二、对“物资出库结算单”等票据第二联的票头字样具体规定为:票头字样分二行,第一行为:“××省(区)××处物资出库结算单”;第二行为:“代发票联”。 三、根据国税发(1991)111号文对发票联印制的统一规定,“物资出库结算单”等票据第二联的纸色为白色,印色为棕色,并统一增印浅黄色底纹。同时,在票头正中套印大红色“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统一“物资出库结算单”等票据的格式对搞好国家物资储备的管理和加强该行业发票的管理都具有积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物资储备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物储财(1992)326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物资出库结算单”等票据的印制、发放、管理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附: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物储财(1992)326号《关于重新印制物资出库结算单套印税务监制章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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