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综合征收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几个税收、财务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7-7-17 14:31:55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205号
【发布日期】1992-09-03
【生效日期】1992-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
农村信用社几个税收、财务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3日国税发(1992)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意,现对农村信用社几个税收、财务问题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专项贴息贷款扶持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从1992年至1993年,准予继续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对农村信用社1986年底前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应全部转入“呆帐准备金”帐户,专项用于核销呆帐贷款。

 三、对农村信用社1986年底前预提的应付未付利息,支付1986年底前存款利息后的余额,应首先用于弥补1991年底前的待处理历年亏损,仍有结余的,可转入“信贷基金”帐户。

 四、本规定颁发前已对二、三两条所列内容进行处理的,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并在1992年度的财务决算中予以调整。
  请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农村信用社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编辑:admin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