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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7-7-17 14:29:21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14
【生效日期】1998-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
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定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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