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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
| 2007-7-17 14:28:21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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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811号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 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1号1999年11月30日)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函》,要求解决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经费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后又具有总机构性质的实际情况,允许向其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 二、农村信用社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三、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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