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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
| 2007-7-17 14:28:21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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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521号 【发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0〕521号)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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