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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工商企业税外费项目的通知 |
| 2007-7-17 14:27:59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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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705 【发布文号】长政发[1997]12号 【发布日期】1997-04-23 【生效日期】1997-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工商企业税外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长政发〔1997〕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努力改善我市经济环境,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省政府湘政发〔1996〕35号、52号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级的税外费和各县(市)、区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市级出台的下列3个收费项目: 1、地产交易费(市物价局长价房地字〔1996〕218号文件); 2、危库环境污染补偿费(市政府办公厅长政办纪〔1996〕21号); 3、市区门牌成本费(市政府长政发〔1995〕28号文件、市物价局长价费字〔1995〕93号文件)。 二、从通知之日起,取消各县(市)、区出台的下列35个收费项目: 1、执勤交通费(东区交通委员会1993年4月6日文件); 2、计划生育保证金(东区人民政府东发〔1987〕15号文件); 3、市场管理费(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发〔1987〕17号文件); 4、住宅开发增容费(南区人民政府南发〔1995〕13号文件); 5、市容保洁费和垃圾代运费(西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6〕1号文件); 6、办学经费(霞凝乡人民政府霞政发〔1996〕3号文件); 7、集资办电(先福村村民委员会便函); 8、劳动力安置费(郊区人民政府郊政发〔1992〕57号文件); 9、议转平粮食差价征地费(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郊政办发〔1992〕70号文件); 10、筹集农业发展基金(郊区人民政府郊政发〔1992〕42号文件); 11、征收农业发展基金(郊区人民政府郊政发〔1993〕63号文件); 12、基础设施增容费(长沙县人民政府长县政发〔1995〕60号文件); 13、教育经费(中共长沙县委长发〔1995〕48号文件); 14、办案经费(中共长沙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1995〕1号); 15、使用贴费和网改费(长沙县人民政府长县政发〔1994〕35号文件); 16、农业发展基金(中共长沙县委长发〔1995〕57号文件); 17、计划生育费(长沙县人民政府长县政发〔1994〕54号文件); 18、地方教育附加费(中共望城县委望发〔1996〕22号文件); 19、人民教育基金(望城县人民政府望政发〔1996〕39号文件); 20、人事调配城市增容费(望城县人民政府望政发〔1996〕36号文件); 21、防洪保安基金(望城县人民政府望政发〔1995〕28号文件); 22、地方通讯建设费(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1996〕63号文件); 23、义务教育经费(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1995〕42号文件); 24、治安联防费(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1995〕94号文件); 25、绿化保证金、异地绿化费(浏阳市物价局浏计价〔1996〕40号文件); 26、特种行业治安联防费(浏阳市物价局浏计价〔1996〕39号文件); 27、森林防火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3〕23号文件); 28、生猪防疫承包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4〕1号文件); 29、城镇增容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3〕5号文件); 30、小城镇户口收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3〕4号文件); 31、修改小城镇户口收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政办发〔1994〕10号文件); 32、治安联防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政办发〔1995〕58号文件); 33、人防工程维护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6〕8号文件); 34、乡镇企业管理费和煤炭发展基金(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5〕7号文件); 35、环卫有偿服务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6〕51号文件); 上述取消的各类收费项目,凡各县(市)、区有同类性质的收费,必须在此文下达之日起一并取消。 三、规范下列2项市本级出台的收费行为:建筑垃圾工程余土处理收费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房字〔1997〕53号文件执行。上述两项收费,一律按“自愿”和“有偿”服务的原则办理。凡企业未自愿与上述两项收费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不得向企业收费。 四、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和处理。 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明确指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第九条“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特此明确并规定:今后我市凡有确需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由市物价和市财政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后。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或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文件实施。县(市)、区无权自立出台任何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项目。 五、加强对企业的收费管理,实行收费登记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和省物价局湘价费字〔1996〕308号文件精神,由市物价局和县(市)、区物价局按“统一发放”、“自愿申请”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于1997年1月底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三家联合制定的《湖南省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免费发放到所有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对自愿要求申领《湖南省企业税外费登记卡》的集体、个体工商企业,按湘价费字第30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各执收部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收费登记卡所列项目和要求如实填写。如有乱收费行为。企业可随时凭卡向发证单位投诉,发证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认真查处。 六、《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市物价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这次全面清理企业税外费的基础上,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 七、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意义,要象抓减轻农民负担那样,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所扎实实抓出成效。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将在明年上半年适当的时候,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企业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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