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综合征收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7-7-17 14:25:21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1]216号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2001-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2001年发生且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于200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按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58号)文件规定,由企业报税务机关审批,分五年冲减应税营业额,对于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冲减的应税营业额,可以同时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凡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应首先用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于上述应纳税所得额的冲减事项,不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冲减事项保留检查权。

                       2001年8月28日





编辑:admin
上一篇: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