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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
| 2007-7-17 14:25:03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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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3]69号 【发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2003-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69号)
2003-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服务性单位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将记载有金额的就餐卡提供给委托方的职工,持卡者到服务性单位指定的餐饮企业消费。服务性单位负责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对服务性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现通知如下:
服务性单位从事的是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金额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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