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综合征收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7-7-17 14:24:45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763号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2003-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3号)



2003-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以资助和发展我国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鉴于其所从事的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企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编辑:admin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