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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 |
| 2007-7-17 14:24:07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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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第1430号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2004-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第143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2003年度特殊退税截至日期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的截至日期,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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