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贸知识库
|
外贸专题
|
外贸英语
|
合同范本
|
税务知识
|
外贸查询
|
外贸人博客
|
外贸B2B网址导航
|
外贸论坛
|
英语资料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综合征收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2007-7-17 14:21:28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1-16
【生效日期】1998-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
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16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条
请您注意: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