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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
| 2007-7-17 14:20:34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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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087号 【发布日期】1997-02-13 【生效日期】1997-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 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3日国税函[1997]08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是否征税的请示》(辽地税个[1996]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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