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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
| 2007-7-17 14:20:11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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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4]593号 【发布日期】1994-11-03 【生效日期】1994-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国税函发[1994]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交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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