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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2007-7-17 14:19:39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
【发布文号】[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451号
【发布日期】1995-10-25
【生效日期】1995-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
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1995年10月25日
〔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451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检字〔1995〕43号)、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的通知》(财检办字〔1995〕166号)、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通知》(财检字〔1995〕42号)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大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对检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堵塞违纪漏洞,实行标本兼治,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二、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如实填报《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关于每月结束后7日内报部大检查办公室;《汇总表》编报到1996年3月底,同时随同1995年11月份和1996年1月份的《汇总表》上报两次报表分析;《汇总表》各项数字均为累计数,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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