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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7-17 14:12:10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2-01
【生效日期】2004-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天津市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领购饮食业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一律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不能向其发售填开式发票。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饮食业纳税人如申请领购定额有奖发票,购票时必须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2.45为所得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中减除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的所得税。

  三、实行定额有奖发票后,对原实行"定额加票"缴纳税款的饮食业纳税人,各地税分局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纳税定额。

  四、纳税人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按规定征收税款并收取发票工本费。

  各分局对纳税人已购未用旧版定额发票,应按规定进行缴销。缴销旧版定额发票时,对整本未用的退付工本费,对已征税款办理退税。退税时,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原完税凭证、饮食定额发票申请退税明细表经管理所、税管科、计会科审核后,报分局长批准。计会科根据批准后的退税申请书,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各分局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日起30日内办结。

  各分局应于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旧版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缴销工作,并将缴销情况上报市局。

  五、为及时掌握分析定额有奖发票的发售、税款征收及兑奖情况,各分局务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局报送《2004年月饮食定额有奖发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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