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发票管理 -> 正文 |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国家安全部和海关总署的调拨车辆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007-7-17 14:11:33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
|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交管[1999]141号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1999-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国家安全部和海关总署的 调拨车辆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1999〕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1998〕203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系统配车验证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字〔1999〕24号)的精神,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等单位统一采购并无偿调拨给下属单位的机动车,须使用今年1月1日启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现将销售发票的开具和验证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发票由国家安全部或海关总署按照一车一票的方式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该销售发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动车市场管理分局验证盖章。 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统一采购并无偿调拨给下属单位车辆的登记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查验销售发票。
1999年6月17日
 |
|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下一篇: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