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税收协定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2007-7-17 14:04:15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0-22
【生效日期】1994-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于1994年7月18日正式签署(协定及协定书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国税发[1994]166号文件发你局)。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印双方已于1994年10月14日和21日互换关于完成该协定生效各自所需法律程序照会。因此,该协定及议定书将于1994年11月19日起正式生效,请于1995年1月1日起依照执行。




编辑:admin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