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关税 -> 正文 |
 |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
| 2007-7-17 13:52:48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5-11 【生效日期】1987-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 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11日) 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工作汇报提纲》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提纲》中提出:“七五”期间要对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详见附件)逐步实现国产化。为了有利于加速国产化的进程,决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开展技贸结合的产品和与国外合作制造的产品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及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所需引进的样机、特殊工具、关键元器件的特殊材料,经海关总署和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应减免关税的进口工商税。”现经与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会商,其税收优惠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与国外合作制造的产品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元器件及重大技术装备所需引进的样机、特殊工具、关键元器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二、对开展技贸结合所需进口的元器件、零部件,可比照(84)署税字第350号文对技贸结合进口成套散件减税的规定精神,减按法定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三、对于进口原材料,原则上应予照章征税;进口特殊材料,如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税。 四、一、二两项准予减税进口的货物,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一式两份,送经海关总署关税司盖章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减税手续。 附:一、国家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减税证明(略)
附件一: 国家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1.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 2.大型火电站成套设备 3.三峡水电枢纽工程成套设备 4.大型核电站成套设备 5.超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 6.大秦线重载列车成套设备 7.宝钢二期工程成套设备 8.三十万吨乙烯成套设备 9.大型复合肥料成套设备 10.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11.民用飞机
 |
|
| 上一篇: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
| 下一篇: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