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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
| 2007-7-17 13:52:47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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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5-11 【生效日期】1987-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 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 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11日) 《中国机电工业和西德西门子公司全面合作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情况汇报》,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情况汇报》中提出:“凡经中方协调委员会审查同意列入与西门子公司全面合作的项目,成交后可享受减免海关关税待遇。”现经与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研究,对具体的减免税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补偿贸易、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等,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或工商统一税)手续。 二、对于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程控交换机这四个行业的重大引进工程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特殊材料,按 (87)署税字第79号文规定,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三、第一、二两项以外的合作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单独进口的样机,一律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四、对技贸结合项目下进口的元器件、零部件,可比照(84)署税字第350号文对技贸结合进口成套散件减税的精神,减按法定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五、上述二、三、四项准予减税进口货物,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一式两份,送经海关总署关税司盖章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附: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进口货物减免税证明
附件: 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 合作项目进口货物减免税证明 委托对外定货单位: 合同号:
┏━┳━━━┳━┳━┳━┳━━━━━━━┳━━━━━━━━┳━━━━━━┓ ┃序┃进口货┃单┃数┃金┃总署关税司审 ┃ 进口地海关 ┃ ┃ ┃ ┃ ┃ ┃ ┃ ┃ ┃ 核放情况 ┃ ┃ ┃ ┃ ┃ ┃ ┃ ┃ 核意见 ┣━━┳━━┳━━┫ 备 注 ┃ ┃ ┃ ┃ ┃ ┃ ┃ ┃数量┃金额┃海关┃ ┃ ┃号┃物名称┃位┃量┃额┃(减税或免税)┃ ┃ ┃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重大技术装┃ ┃ ┃ ┃ 申请单位签章┃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关总署关税司 ┃ 有效日期 ┃ ┃ 年 月 日┃签章 ┃签章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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