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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租赁设备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批复 |
| 2007-7-17 13:52:42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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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89)监1特字第70号 【发布日期】1989-04-24 【生效日期】1989-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武汉货柜有限 公司租赁设备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批复 (1989年4月24日(89)监一特字第70号)武汉海关: 你关武关征统(89)第017号文收悉。关于武汉对外贸易租赁公司购买有关设备进口,再租赁给中外合资的武汉货柜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有关优惠问题,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由于该批设备是武汉对外贸易租赁公司购买进口,且设备所有权仍属于该租赁公司,因此,该批设备进口时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报关和纳税手续。如果武汉货柜有限公司能出具已实际收入外资数额验资证明的,其当年转租赁进口的有关设备可在实际投入总额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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