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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用现汇投资进口物资有关免税问题的批复 |
| 2007-7-17 13:52:41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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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89)监1特字第90号 【发布日期】1989-06-02 【生效日期】1989-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中方用现汇投资进口物资有关免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6月2日(89)监一特字第90号)秦皇岛海关: 你关(89)秦关保字第53号文收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现汇投资用于进口机器设备,是否享受关税优惠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方以现汇投资进口的物资,只要符合我署(83)署税字第995号文规定的,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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