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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九龙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指示》
2007-7-17 13:52:15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06-05
【生效日期】1980-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批转九龙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卖方
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
“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1980年6月5日)

  九龙海关在《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中所提的意见,我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果在实际到货中确有残损、短少,请按海关法第一二0条规定办理减免。
  附: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附件:
             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
           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
               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自从海关恢复证征关税以来,我们注意到有些经营单位如深圳友谊商店、各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广东省粮油仪器进出口分公司、深圳食品出口支公司等,进口的纸烟、酒、可口可乐、显象管及套装收录联合机,甚至“免税商店”进口的纸烟,卖方均(据说是商业习惯)在进口的同时,提供了百分之一的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也有称为“免费样品”、“无偿赠送样品”、“损耗补偿”或“SAMPL-ES FREE OF CHARGE”等)送给买方,有些在合约上已予注明如“免费提供1%的显象管作为质量保证系数”,这类百分之一“免费补偿”的进口货物,为数是相当可观的。我们作了一个不完全的统计:一月份进口征税的计有纸烟6,850箱,每箱50条,白兰地酒200箱,每箱12瓶,套装收录联合机1,750台,显象管2,946只;二月份进口的计有可口可乐14,194箱,每箱24罐,“免税商店”纸烟1,350箱,每箱50条,在二月份有一份报关单,广州市友谊公司进口500台电视机,同时进口不作价同型电视机20台及讯号发生器1台,这是在订购合约上注明的。
  过去我们考虑这些物品数量不多,且大都是属于补偿性质,所以都没有征收关税。而有些申报单位认为,海关既不收税,有的不在报送单上申报;有的拿回去私分或变卖处理。
  我们认为过去对“免费补偿”货物给以免税待遇是缺乏根据的,而且数量越来越多,容易产生漏洞和弊病。虽然卖方是免费提供给买方,但对我们海关来说,仍属有价的货物而且在进口报关时,带批货物都是完整无损的,因此,对这类“免费补偿”的货物,我们拟按规定照章征税。
  至于“免税商店”进口的百分之一损耗补偿的纸烟,目前仍在海关登记监管之下售给出境旅客,尚未出现什么大的问题。今后如要内销或作内部处理,则应按照进出口税则补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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