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关税 -> 正文
化工部关于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实施细则
2007-7-17 13:52:12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化工部
【发布文号】(83)化计字第765号文
【发布日期】1983-08-03
【生效日期】1983-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化工部关于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
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

(统一)税的实施细则
(1983年8月3日以(83)化计字第765号文发布)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条30号和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经技(1983)374号文的精神,对化工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问题,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范围:部直属企业、财务代管企业及有为生产服务项目的部直属科研单位,凡已列入国家经委和化工部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均在此细则管理范围内。

 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装备,要在部待业技术改造规划大纲指导下进行。引进的技术、仪器、设备,应当是先进的、适用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

 三、化工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引进的先进技术(包括化机制造技术、设计、工艺诀窃、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技术资料、蓝图、手册、说明书),以及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随附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化工机械厂(设备厂)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型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化工生产厂进行技术改造,改进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耗、能耗,治理“三废”以及增加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仪器、仪表和设备,减少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五、下列情况,不能申请减免税:
  1.对于基本建设及未列入国家和部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不能申请减免税;
  2.企业利用外资,通过招标方式进口的机械设备,为了保护国内企业有平等的投标条件,不予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六、企业转让或者出售按照本规定引进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对于不经过海关核准自行转让或者出售的,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理。

 七、化工企业引进技术、仪器、设备,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附有经化工部审批的“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表”及进口订货卡片或进口合同,以例海关审核。对于进口完税放行之后再向海关提出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一律不予退税。

 八、化学工业部由计划司负责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申请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工作。审查同意并盖有化学工业部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技术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减免税


┏━━━━━━━┳━━━━━━━━━━━━━┳━━━━━━━━━━━━┓
┃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申请减免税所依     ┃
┃       ┃             ┃据的计划或批文     ┃
┣━━━━━━━╋━━━━━━━━━━━━━╋━━━━━━━━━━━━┫
┃       ┃             ┃            ┃
┣━━━━━━━┻━━━━━━━━━━━━━┻━━━━━━━━━━━━┫
┃  技术改造主要内容:                       ┃
┃                                  ┃
┣━━━┳━━━┳━━━━━━━━┳━━━━┳━━━━━━━┳━━━━┫
┃   ┃国别及┃引进技术的   ┃外汇金额┃专业司局   ┃化工部 ┃
┃引进 ┃厂商 ┃主要内容    ┃(万美元)┃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技术 ┣━━━╋━━━━━━━━╋━━━━╋━━━━━━━╋━━━━┫
┃   ┃   ┃        ┃    ┃       ┃    ┃
┣━━━╋━━━╋━━━━━━━━╋━━━━╋━━━━━━━╋━━━━┫
┃进口 ┃国别及┃进口主要仪器、设┃外汇金额┃专业司局及设备┃化工部 ┃
┃仪器 ┃厂商 ┃备的名称及台数 ┃(万美元)┃总公司审查意见┃审查意见┃
┃、设 ┣━━━╋━━━━━━━━╋━━━━╋━━━━━━━╋━━━━┫
┃备  ┃   ┃        ┃    ┃       ┃    ┃
┗━━━┻━━━┻━━━━━━━━┻━━━━┻━━━━━━━┻━━━━┛

 九、审批程序: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持进口订货卡片或进口合同,向部提出申请,填写“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五份,经部专业司局(有进口设备的还要经部设备总公司)审查同意并盖章,再由计划司审查加盖专用章后,向进口海关提出申请。

 十、本细则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旅行。




编辑:admin
上一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