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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达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2007-7-17 13:52:09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税[1997]586号
【发布日期】1997-07-10
【生效日期】1997-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关于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
的捷达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1997年7月10日署税[1997]586号)

长春海关:
  你关《关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达轿车国产化率的请示》(长关税[1997]146号)收悉。
  关于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达轿车申请按8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该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84.02%。根据《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该车型享受国产化第三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1月1日起,进口捷达轿车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为20%。
  此复。
  抄送:机械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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