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关税 -> 正文 |
 |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一批延长1995年10月1日前限下技改引进项目减税宽限期的通知 |
| 2007-7-17 13:52:07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74号 【发布日期】1997-05-26 【生效日期】1997-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下达第一批延长1995年10月1日前 限下技改引进项目减税宽限期的通知 (1997年5月26日财税字〔1997〕74号)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21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符合条件的1995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限下技改项目第一批清单(见附件)转给你们(共308个项目,总用汇金额6.3亿美元,已进口金额1亿美元,未进口金额5.3亿美元)。上述清单中的项目原执行减半征收进口税收的政策可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995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改引进项目表(第一批) (略)
 |
|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的通知
|
|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