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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贸中心投资重组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
| 2007-7-17 13:52:00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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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92号 【发布日期】1997-12-30 【生效日期】1997-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贸中心投资重组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1997年12月30日财税字〔1997〕9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关于国贸中心上市资产重组所得税问题的函》(〔1997〕外经贸计财调函字第589号)收悉。你部所属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国贸中心)是于198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作为唯一发起人,以其97%的资产投资设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贸股份公司);国贸股份公司拟在香港公开发行并上市其人民币特种股票。国贸股份公司成立后,国贸中心作为国贸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仍然存在。现将国贸中心上述投资重组业务有关税收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贸中心和国贸股份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应作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人,分别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纳税义务。 二、国贸中心以其97%的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设立国贸股份公司,上述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国贸中心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全额计入国贸中心199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可适用国贸中心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该部分财产转让收益依以上规定计算的1997年度的应纳税额,如数额较大,可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缴纳。 三、国贸股份公司是由国贸中心作为唯一发起人投资设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87号)第三条的规定,国贸股份公司作为新成立的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依照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国贸股份公司在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规后,鉴于在1997纳税年度其全部资产均是由国贸中心经营性资产投资而来,且其资本由于股票尚未公开发行也全部为国贸中心所拥有,国贸股份公司在1997纳税年度可延续国贸中心1997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待遇。 抄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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