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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有关税收意见的函
2007-7-17 13:51:45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3]163号
【发布日期】1993-07-22
【生效日期】1993-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
实施办法》有关税收意见的函

(国税函发〔1993〕163号)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铁道部各路局运营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为5%,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了支持合资铁路的发展,对新建合资铁路从低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为此,我们同意该条中“营业税按3%计征”提法。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合资铁路公司属于股份制性质的,可按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规定执行;属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应按现行统一规定。

 三、关于地方税问题。建议将“其他属地方的税种、税率减免由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一句修改为“合资铁路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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