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关税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进口小汽车减免税的公告
2007-7-17 13:51:28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
进口小汽车减免税政策的公告

(1994年1月1日)

  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进口小汽车减免税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按照统一的税收政策实行对小汽车进口的宏观管理。国务院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排气量3升及其以下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10%;排气量3升以上的汽油小汽车和排气量2.5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50%。

 二、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三、199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进口但尚未进口汽车,其减免税有效期可顺延至1994年3月31
日,过期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四、本通知所述的小汽车系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

 五、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编辑:admin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税率的公告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