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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6号)--对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暂定税率
2007-7-17 13:42:29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01-07-09
【生效日期】2001-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6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1年7月10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85299090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9%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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