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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
| 2007-7-17 13:31:25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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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1-20 【生效日期】1987-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 进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1987年1月20日) 关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设备、材料的免税范围问题,前已以(84)署税字第698号通知在案。但是,世界银行有一部分贷款是先拨给我中国投资银行,再由该行转贷给国内企业的,现经研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使用这部分贷款,并考虑到与现行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平衡,对利用这部分贷款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一、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所享受的优惠,原则上应与利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进口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即: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向中国投资银行贷款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并以此购进机器设备和建厂(场)及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的材料,予以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和进口调节税(以下统称免税)。 (二)我国内企业借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建造旅游旅馆,可按国发[1986]101文件规定,对所需进口的建筑材料、附属设备和作为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室内电器设备,予以免税。 (三)对国内企业使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购进设备,并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出口所收入的外汇或加工国外来料所得的工缴费偿还贷款,符合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条件的,可比照国务院批准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的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规定,对购进的设备予以免税。 (四)我国企业借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购进的设备,如该企业是在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开放地带,一九九0年以前批准的项目,一律予以免税;其他地区的企业,予以减半征税。 以上各点中所说的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包括投资银行从世界银行借入的款项和以后从企业收回的贷款再转贷的外汇资金。并可由贷款单位直接向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基建(包括新建和扩建)项目,其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准予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是,上述贷款应限于投资银行,从世界银行借入的款项(下包括收回再贷)。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当年度的贷款新建项目名称、贷款额度、进口设备名称和金额等报送海关总署关税司、财政部税务总局,再转告各地海关执行。 三、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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