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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复制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
| 2007-7-17 11:32:17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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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593号 【发布日期】1992-04-07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复制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4月7日国税函发〔1992〕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据纺织工业部反映,1990年国家调整纺织产品价格后,纺织复制品的市场价格一直难以到位,行业生产仍较困难。为了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生产,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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