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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1)
2007-7-17 11:32:16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09号
【发布日期】1991-01-12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国税发<199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和我局先后于1987年和1989年通知各地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免增值税的照顾,这对支持轻工业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按照规定这些产品的减免税1990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1992年年底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 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制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1991年内暂按如下税率减征增值税。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果葡糖浆;
  (2)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
  2.普通玻璃纸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玻璃纤维原料球减按12%的税率征税;
  4.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税;
  5.罐头食品、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按应纳税额减征50%;
  6.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搪瓷口杯、面盆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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