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契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2007-7-17 13:16:43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829号
【发布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1998-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28日国税函〔1998〕829号)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鄂声财农税发〔1998〕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厅提供的情况,仙桃市居民赵明超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编辑:admin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