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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 2007-7-17 12:18:43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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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01-30 【生效日期】2000-0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2000年1月30日财税字〔2000〕8号)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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