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印花税 -> 正文 |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奖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
| 2007-7-17 12:18:30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地字第018号 【发布日期】1989-02-17 【生效日期】1989-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1989年2月17日(89)国税地字第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
|
| 上一篇:没有了
|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