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土地税 -> 正文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 2007-7-17 12:17:02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180号 【发布日期】2004-10-25 【生效日期】2004-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
|
| 上一篇:没有了
|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