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51号 【发布日期】1999-10-19 【生效日期】1999-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 关于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1999〕151号1999年10月19日) 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报来的《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能更好地发挥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增加我市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1999〕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地税局、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希望各区、县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以保证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
一、关于单位面积应纳税额 按照陕财税〔1999〕011号文件规定,我市城郊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原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0.5-5元调整为1.5-9元;阎良、临潼两区和五县由0.2-4元调整为0.5-4元。 二、关于城镇土地纳税等级的划分 根据我市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华程度等条件,将城郊六区土地纳税等级划分为八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9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5元; 五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4元; 六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3元; 七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2元; 八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1.5元。 阎良、临潼两区和五县的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划分见后。 三、调整后土地等级税额的具体规定 如下列各表所示(略) 四、其它规定 (一)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本方案实施后,对1999年上半年未征足的部分税款,在下半年征期内一并补征。 (三)本方案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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