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税2[1995]第398号文 【发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1995-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京地税二[1995]第398号文1995年8月21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7元调至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至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至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至4元; 五、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维持原1元、0.5元不变。 本方案自征收1995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开始施行。 原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各级土地税额标准改按本调整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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