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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2007-7-17 12:16:57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税2[1995]第398号文
【发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1995-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京地税二[1995]第398号文1995年8月21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7元调至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至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至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至4元;
  五、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维持原1元、0.5元不变。
  本方案自征收1995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开始施行。
  原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各级土地税额标准改按本调整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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