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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98年) |
| 2007-7-17 12:16:55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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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37号 【发布日期】1998-03-13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财税字[199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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